世界地质公园遭破坏性开发 专家建议制定自然保(2)
对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制定《中国乐业-凤山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是必要的。建议百色市和河池市人民政府按照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做好立法前期的调研、论证工作,视情适时启动制定条例的立法程序。
“凤山世界地质公园被破坏一事,也从反面证明了这一领域完善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秦天宝说。
关于地质遗迹资源保护,我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提及。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城乡规划法要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必须包含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也有相应地质遗迹的保护规定。
“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地质公园的保护,我国目前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只有原地矿部于1995年出台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但无论是从法律效力还是内容规定上来看,该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杜群说。
为解决地质公园保护中遇到的难题,一些地方在近年来立法对地质公园进行保护。
2006年10月,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成为我国规范世界地质公园的首部地方立法。
立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9年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依据管理目标与效能并借鉴国际经验,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3类。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按照《指导意见》的分类,地质公园属于自然公园这一类。因此,在国家层面立法进行保护时,可以考虑制定自然保护地法,将该法作为规范各类自然保护地行为的上位法,可以在其中对地质公园等自然公园的保护作出专章规定;然后根据这部法律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根据地质公园的特点进行专门保护。”秦天宝说。
关于地质公园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不完备,也是我国自然保护地立法方面的一个缩影。
“事实上,不仅仅是地质公园亟须保护,很多其他自然保护地也都面临保护不力、开发过度等问题,亟须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规范。”秦天宝说。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刘东生指出,当前,针对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地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不完备。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在自然属性、保护对象、利用价值、体制机制、政策措施、监管执法等方面各有特点,有的还没有法律规范,已有的也亟须修改完善。对此,建议把自然保护地法尽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立“基本法+专类保护地法”体系。
秦天宝认为,明确政府职责是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议在制定自然保护地法时,明确各级林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禁止性规定与责任追究。
文/蒲晓磊 杜肖晗
编辑/倪家宁
文章来源:《世界临床药物》 网址: http://www.sjlcywzz.cn/zonghexinwen/2021/0518/1061.html